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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莒南)罚字〔2024〕029号
莒南荣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89EHX3;法定代表人:崔宝德;地址:莒南县坊前镇大派庄村东150m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9日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11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以临环(莒南)罚告字〔2024〕0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0)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212,5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沂水县人民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