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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3〕028号(临沂裕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罚字〔2023〕028号

临沂裕泰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5049436U;地址:莒南县板泉镇驻地(阳光社区);法定代表人:殷方明

2023年7月27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员工花名册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给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方明(身份证号372824*********215)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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