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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3〕019号(莒南县彭工铸造厂)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罚字〔2023〕019号

莒南县彭工铸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06346089F;地址:莒南县淮海路西段北侧;投资人:彭洪春

2023年4月18日-5月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和我局2名执法人员先后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的投资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月1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厂提出听证请求,经研究我局对你厂提出事实及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

限你厂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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