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行政处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3〕021号(山东新胜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罚字〔2023〕021号

山东新胜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75285515M;地址:莒南县十字路街道西五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国峰

2023年4月16日-5月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和我局2名执法人员先后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5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月16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提出听证请求,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事实及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