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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3〕001号(山东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临环(莒南)罚字〔2023〕001号

山东鑫盛达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70497741D;地址:莒南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坊前镇大派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一鼎

2023年2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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