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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莒南)罚字〔2021〕038号(莒南县十字路镇八方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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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莒南)罚字〔2021〕038号

莒南县十字路镇八方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286253617;地址:莒南县南环路755号;投资人:孙乐君

2021年10月26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SC2021100404A号《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加油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责令你加油站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加油站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印章)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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