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山东莒南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大店支行
抵押人:杨朋、来晓艳
抵押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莒南县集用(2005)第102-021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临房权证莒南字第7605880209号。
抵押期间:自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九月十日止。
根据《莒南政办发〔2018〕52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押登记特发抵押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以上抵押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