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人:莒南县伟成农副产品加工部、刘伟成、聂昌萍
抵押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莒南县集用(2013)第109-012号、《证明》。
抵押期间: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止。
根据莒南政办发〔2018〕52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押登记特发抵押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以上抵押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