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山东莒南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洙边支行
抵押人:刘朝国、胡素芳
抵押物:1、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71327200800010号;2、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莒南县集用(2008)第109-033号。
抵押期间:2019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莒南政办发〔2018〕52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押登记特发抵押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以上抵押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