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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沟支行
抵押人:郁万林、刘颖
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莒南县设施农用地登记备案证明编号:2012---0198;莒南县相沟镇相沟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抵押期间: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莒南政办发〔2018〕52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押登记特发抵押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以上抵押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