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莒南县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人:刘明松、龚良梅
抵押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莒南集用(2001)字第01062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莒私-99北园字第004号。
抵押期间:自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根据莒南政办发〔2018〕52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指定县公证处为农村个人私有房产等财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通知》的规定,准予抵押登记特发抵押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以上抵押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