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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鲁司〔2020〕3号)的要求,现就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单位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党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
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二、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
(一)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报程序
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工作方案、管理办法、设立备案表等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待审查通过后,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再申请填报个人材料。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五、其他事项
有关具体政策可以参阅《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务指引》(附件1)。
申请人登录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系统(网址:http://xzsp.sdsft.gov.cn/gea/xzsp/index.jsp)提交申请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具体操作方式请参阅《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指南》(附件2)。
联系人:薛蕾、李钦凯
联系电话:7211001
附件:1.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
2.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指南
3.《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4.《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莒南县司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附件1 山东省司法厅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指引.pdf】
附件【附件2 山东省司法厅网上行政许可系统操作指南.pdf】
附件【附件3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pdf】
附件【附件4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