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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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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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居民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在我县城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车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铲车、叉车等工程机械。

二、禁止通行道路范围

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北疏港公路形成的环线范围内。

三、实施步骤

(一)2020年10月1日起,禁用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的工程机械。

(二)2021年3月1日起,禁用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禁用限制。

四、有关要求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如实提供环保编码登记信息并申领环保编码或进行变更。

(二)未申领环保编码的工程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

(四)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水利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督促所管辖行业及行业内的工程项目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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