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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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河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

来源:县水利局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莒南县河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工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河道堤脚外5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沭河堤防管理范围相连地域150米为保护范围。其他中小型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相连地域50米为保护范围。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1、爆破、钻探、建房、建窑、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筑水塘和养殖池;2、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河道安全的物体;3、擅自围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线管;4、开展集市贸易、进行考古发掘及危及河道安全的垦殖;5、其他危及河道安全的活动。

(三)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钻探、建房、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筑水塘、养殖池等危害堤防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水库工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200米;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1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100米;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型水库主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下同)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300米;中型水库主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大、中型水库副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15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二)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三)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建房、打井、葬坟、采石、采砂、取土、挖筑水塘、养殖池等危害大坝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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