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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农字〔 2016〕 39号
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6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原《莒南县农业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莒南农字〔 2015〕59号)基础上,增加《莒南县大型农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农业局
2016年 6月 12日
莒南县大型农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大型农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取得农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许可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依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
2、工程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实际工程建设内容是否与审批通过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内容建设;建设过程中是否进行公开招标;建设是否按照规定的工程建设进度按时完工。建设完工后是否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财务审计报告等资料。
3、运行管理及产品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程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所产沼气、秸秆气是否能够充分利用,不排空;沼渣、沼液是否能够进行综合利用;农户用气、沼气发电、沼气生产天然气等。
4、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工程运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过程中是否对用户和企业造成危险。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年度检查;
3、审批后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监督检查:建设运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2、年度检查:农业可再生能源监管部门每年对大型农业可再生能源建设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3、审批后抽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批复建设未满 1年的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 2名以上)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2、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在工程建设期内,未进行公开招标,未按照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工的,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全县通报,并限期整改,确不能按时完成的,将收回上级补贴资金,并停止该单位同类项目的审批。
2、沼气工程不能正常运行,管理使用不规范的,所产沼气、秸秆气利用率不高出现排空现象的,沼渣、沼液不能进行综合利用,农户不能正常使用沼气等情况,农村可再生能源监管部门要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将予以全县通报,并停止该单位同类项目的审批。
3、沼气工程在运行、生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并出现安全事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监管部门要责成项目单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限期未排除的,将予以全县通报,并停止该单位同类项目的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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