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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店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大店镇人民政府 打印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

《大店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店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大店镇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政府日常公务支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的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

1.账务管理。镇直各单位账务全部由财经服务中心代管,财经服务中心设专门会计进行管理,除县同意保留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新增或私自设立银行账户。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项目、价格标准,统一使用财政专用发票进行收费,杜绝乱收费。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当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管理。

3、代管资金管理。镇直各单位代管资金支付履行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先由单位写出申请,分管负责人签字认可,财经服务中心人员核对,镇长签批后方可支取。支取的资金,必须按申请的用途、金额如实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4、日常费用报销管理。费用发生后,发票经具体经办人、分管负责人审核,财经服务中心核对黏贴,具体经办人报镇长签批后方可报销。单笔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需经镇长签批、党委书记审核后拨付。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由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支付,支付时附会议纪要,通过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

二、公共服务支出管理

1、差旅费管理。差旅费严格按照《大店镇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出差人员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分管负责人核实、主要负责人签批。公务结束后按规定据实报销。

2、车辆燃修管理。实行车辆燃修月通报制度。由后勤专人负责核对各车每月耗油数、公里数、维修情况进行公示。车辆维修前,需司机提出申请,填写维修审批单,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由当事人和后勤车辆管理人员到指定维修点维修。如遇特殊情况,不在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要保存好各类单据,以便审核上报。

3、公务招待费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务接待必须同时具备公函、接待清单、领导审批单等手续(接待外来客商不需出具公函),由具体经办人申请,分管负责人签字审核,镇长签批后方可接待。

4、通讯费管理。镇直各单位一律不准报销私人通讯费用。公用电话,要厉行节约,据实报销。

5、因公借款。要先由个人申请,写出借条,注明借款用途及归还时间,由分管负责人审核、镇长签批后方可借出。借款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归还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6、各类政府支出,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入账,坚决杜绝白条及不合规单据入账现象发生。

三、固定资产采购及管理

1、各单位采购的大宗物品(超过1万元),购置前填写耗材审批单,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手续办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采购,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如临时急需采购,必须提报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

2、政府固定资产每年进行资产清点盘查,造册入账。大额物品处置要由党委会议研究,各单位处置物品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有关手续办理。擅自处理或流失的由资产处理人承担责任,使用人承担监管责任。

四、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及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使用。使用人填写耗材审批单,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经机关后勤负责人签批方可领取(1000元以上报镇长审批)。耗材审批单一式两联,一联交物品管理员或经营单位,一联交机关后勤备案并建立台账,以便审核办公用品使用的合理性。

2、办公用品采购、维修由后勤采购组负责,采购后统一入库。日常管理由党政办负责,后勤采购组每季度对台账和库存进行核对清点,并将核对情况报机关后勤负责人。

五、工资发放管理

凡属镇财政发放工资的人员,由财政所负责提供人员名单,镇纪委严格按照《大店镇机关考勤管理制度》每月5日前将人员上月考勤情况报财政所,由财政所负责逐人核算应发工资数额,汇总后报镇长签批、党委书记审核后发放。退役士兵专项岗位人员绩效工资由民政所牵头,人社所、财政所负责按要求评议核算。

六、各类工程及用工管理

1、全镇各类工程项目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确定资金来源,编制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方能实施。工程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由分管负责人全程监管,工程竣工后由镇工程验收审计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审计,根据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2、本制度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本镇区域内的镇、村投资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改造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园林绿化、环境整治、道路、桥梁、农田水利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其它经党政联席会确定的须纳入管理的项目。

3、工程款支付需提供建设安装正规税务发票,并附有招投标书、合同、工程预算、决算、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并按照合同规定据实结算。

4、日常用工。由用工单位负责人编制用工申请,列明工作量、用工人数、价格、工作完成时限、验收标准。分管负责人审核报镇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全程专人监督。用工量5工日以上的工程完工后,由镇验收审计小组验收审计后,由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相应权限报销,支付时附工程明细并由施工人签字确认。5工日以下(含5工日)的工程由分管负责人搞好监督并负责把关验收。

七、其他规定

1、财政所负责每月7日前将上月政府一切收支明细核实汇总后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

2、本制度自2020年5月起执行,由财政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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