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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政府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注销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政府文件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莒南集用(2015)第0111156号
殷长兴
板政土字[2021]1号
莒南县板泉镇殷庄村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