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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0007773号,600007774号。 |
马贵江, 袁春英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鲁1312执恢390号。 |
莒南县城规划G1路上海花苑I-3号楼1层3单元101室等4个 |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