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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不动登2021字第314号
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莒南集用(2011)第104-004号 |
莒南县恒伟金属制品厂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鲁1327执恢166号 |
板泉镇东于家湖村 |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