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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登2020字第452号
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莒南县集用(2005)第101-080号 |
莒南县远洋工艺品有限公司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7执恢244号之一 |
十字路镇高乡社区(十字路镇高乡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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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莒南县集用(2006)第101-016号 |
莒南县远洋工艺品有限公司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7执恢244号之一 |
十字路镇高乡居嵋山路南 |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