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打印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鲁(2016)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0062号 |
山东蓝澳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鲁1327破1、2、3号之六 |
北二路中段南侧、工业五路以西山东蓝澳印务包装有限公司3#车间等3处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