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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鲁(2018)莒南县不动产权第0002467号 |
山东天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0)鲁1327破五、六号之四 |
莒南县城西五路北段东侧1#厂房101室等三处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