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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临房权证莒南字第600009018号, 莒南集用(2007)第109-016号 |
莒南县新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鲁1327执2291号 |
洙边镇刘家野疃村000294号4号1-2层101室等6个 |
宗地面积8085㎡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