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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莒南国用(2014)第112号 |
山东鸿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鲁1327执恢101号(之一) |
县城淮海路西段南侧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2年0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