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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注销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鲁(2018)莒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93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行 |
莒南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7执恢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县城嵋山路路克士公司家属院2号楼5层1单元502室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