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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莒南国用(2013)第113号,莒南国用(2013)第112号,莒南国用(2013)第110号 |
山东协发化工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鲁13执171号 |
县城淮海路西段南侧、G20路西侧等3个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