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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莒南集用(2011)第201-B005号 |
莒南县豪龙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鲁1327执恢72号 |
道口乡前道口村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2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