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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民法院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法律文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临房建莒南字第012746号 |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分社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7执恢1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县城十泉路阳光国际16号楼21层1单元2101室等2个 |
抵押人为杨华 |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2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