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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县人民政府嘱托,由我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的注销登记,因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政府文件编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莒南县国用(2015)第127号
莒南县安泰粮油有限公司
莒南政字(2020)115号
莒南县黄海路西段北侧
莒南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