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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莒南县民政局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功能分类科目)
二、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经济分类科目)
三、收入预算表
四、支出预算表
五、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预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职能
莒南县民政局主要负责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核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县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烈士事迹编纂工作。
(四)拟订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双拥工作;指导全县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军政军民矛盾纠纷;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报告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全县减灾规划,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八)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内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区)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负责全县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公墓管理工作;承办全县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省、市和县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民政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
纳入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
1、民政局机关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参见附件Excel表格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8460.6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869.25万元,增长12 %。
2017年支出总计8460.6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869.25万元,增长12%。其中:
1、按功能分类科目,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8362.5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6.6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81.50万元。
2、按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类)362.9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类)72.6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7.40万元,专项支出7937.7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8460.6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869.25万元,增长12 %。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计8460.6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869.25万元,增长12 %。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8362.50万元,主要用于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及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养老保险缴费支出、优抚军人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支出。
2、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类)16.60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类)81.50万元,主要用于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8460.60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364.30万元,主要用于工资津贴、办公经费等。
其他民政事务支出(项)220.10万元,主要用于遗属等生活补助。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55.50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4677.00万元,主要用于伤残军人抚恤金的发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3045.60万元,主要用于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
2、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16.60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医疗保险。
3、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32.80万元,主要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项)48.70万元,主要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517.9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362.9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67.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87.4万元,主要包括:奖励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汇总2017年度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7.60 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1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4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7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 辆、其他用车0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民政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5万元,公务接待费5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9万元、公务接待费与2016年基本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县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县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预算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