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尊敬的李晓飞委员:
感谢您对住建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小区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县政协十届四次第21033号提案,关于《加强居民小区消防安全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我单位高度重视,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具体对提案回复以下几项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住宅小区公用消防设施由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和提供安全防范服务,且小区物业公司法人代表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3、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同时,对政协委员对莒南县消防安全建设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和电话: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312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