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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和交费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尊敬的陈燕委员:

感谢您对住建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和交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质问题。我县城区供水水源全部取自陡山水库和石泉湖水库地表水,处理难度大,特别在汛期原水浊度超标严重,加之现有水厂是自来水公司成立之初建设,已连续运行达30多年之久,生产净化设施不配套,工艺落后,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据了解,周边县区同行业均有2个以上水厂,全省县级自来水公司只有一个水厂的情况也极其罕见,供水量的逐年递增跟不上城区发展的需要,导致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压力非常大。但多年来因为资金问题,新水厂建设迟迟未能实施。我们对现有水厂虽多次进行更新改造,但受场地限制,城区用水量仍大大超出了水厂的生产净化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自来水公司竭尽全力保证城区安全优质供水,供水出厂水质在国家、省、市的供水水质专项督查和明察暗访中均合格达标。

在水质检测方面。自来水公司供水严格按照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检测方法是按照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执行,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按照CJ/T 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执行,同时接受各级住建和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卫生局卫生执法大队和县疾控中心均定期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强制监督检测,自检检测和各级卫生部门的强制检测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检水质检测结果每天在公司大厅公示栏、每月在莒南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提案所提的建议1—5条,很有专业水准,非常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是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重点强调的内容,是强制性标准,必须达标,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如: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这是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4大条的内容,是强制性标准。达到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的自来水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居民因口感、意愿等因素,愿意喝纯净水、山泉水等无可厚非,但并不代表自来水不能饮用,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全国适用的标准,是与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标准》接轨的。

二、关于供水收费服务问题。国家倡导实行一户一表,供电、邮政、铁路等垂直管理的央企,正推进“三供一业”移交,但现有条件下,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实施尚有困难,因涉及老旧小区改造、户表改造、二次供水管理、红线内配套费的收取等,目前,县政府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文件。将来会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推进实施。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和电话: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31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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