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尊敬的徐淑涛代表: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创建我县陨石收藏家协会的提案》收悉,根据民政部门职责,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业务已于2019年4月交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三、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已于2019年改为年度工作报告,不再要求社会组织提交审计报告。
莒南县民政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