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尊敬的孙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适当放宽项目备案门槛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字〔2024〕50号)有关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或兼容城镇居住功能的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乡村振兴类项目办理农转用审批前必须取得市农委关于农业产业项目的认定。
下一步,我单位将认真学习借鉴您的建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前准备各类用地报批材料,同时积极对接省厅市局,认真学习省市新政策新要求,全力提高报件质量,最大限度保障全县乡村振兴类项目用地需求,全力做好乡村振兴类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