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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犬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尊敬的徐铭代表:

感谢代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们提出的《关于文明养犬的建议》收悉,经实地调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县居民饲养宠物犬的人数日益增多,犬类数量不断扩大,由于疏于管理,导致安全隐患,为此我市出台了《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文明养犬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禁止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粪;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等其他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并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您的文明养犬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城管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配合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加强宣传引导,倡导文明养犬行为。利用宣传活动,宣传文明养犬知识,帮助市民养成文明养犬意识。

三、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莒南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及电话: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97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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