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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大类 |
抽查事项小类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1 |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4月-10月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1.《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40号)第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内容:(一)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二)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三)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四)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五)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六)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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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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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莒南县卫生健康局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 |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企业 |
4月-10月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2015〕62号)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