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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莒南县财政局关于明确莒南县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打印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深度对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根据上级要求,需进一步拉大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分档价差。
二、政策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规定,认真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阶梯基本水价按照不低于1:2:4比例核定。
2.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规定,2025年年底前,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各阶梯水量、水价,保持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稳定,适度拉大分档级差,基本水价按不低于1:2:4比例核定。
三、主要内容
1.我县城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继续执行阶梯价格,第一、第二、第三档基本水价按1:2:4比例核定。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为144(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继续执行2.86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为144-24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调整为4.5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超过240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调整至7.84元/立方米。
2.多人口用水价格政策:对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3立方米/人·月×12个月),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3.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不变。
四、其他规定
1.对目前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2.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对我县持有民政部门开具的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证明的居民户,每月免收1立方米综合水价。
3.供水价格为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