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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明确莒南县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我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现已公布执行近5年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5号):“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县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明确。

二、出台依据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规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

2.《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21〕8号)规定:“采取服务性收费方式的,应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标准向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收取服务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费。”

3.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公布全市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281号)明确:“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21〕15号)要求,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三、主要内容

1.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我县课后服务内容、方式、时长等实际情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每生每课时2.70元,其中每课时40分钟,课间休息及家长接送时间不计入课时时长。

2.对因时间安排,在整节课时之外,剩余课时时长不足20分钟的部分,不予收费;剩余课时时长超过20分钟(含)且不足40分钟的,按0.5课时计收。

3.因各学校教学时间可能不太一致,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教学时间合理安排课后服务时长,但每天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每生4元。

4.课后服务收费要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5.不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不收取课后服务费。

6.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课后服务费。

同时,考虑部分寄宿制或初中学校设置有晚自习,对仅参加晚自习或校内临时托管的学生,不收取课后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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