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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明确莒南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打印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因《莒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到期,为更好的规范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们对全县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监审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二、文件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2.《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明确:“(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定价范围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三、主要内容
1.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费用,不含保洁服务费。
2.明确我县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每月10元/户收取;暂住人口按照每人每月4元。
农村地区,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镇村,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乡镇在不高于城区收费标准80%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收运体系尚不完善的农村地区,暂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3.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经营场所分类确定了收费标准。
四、其他规定
1.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明确多套住房的收费政策:按实际居住情况征收,房屋空置期间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城区和农村均有房屋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内规定执行。
3.建筑垃圾处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如代扫费、粪便清运、粪便管道池疏通等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县环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处理成本合理确定;已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居民生活小区粪便清运不再另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