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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莒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打印

解读人:王言玉 莒南县财政局法规税务科科室负责人 四级主任科员

解读单位:莒南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0539-7283227

单位地址:莒南县滨海路10号


一、政策背景

我县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莒南政发〔2012〕20号)文件已到期,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省市关于规范税费优惠政策及审计有关要求,需要重新制定。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配套费组成部分和使用方向保持不变,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变更。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7月,县财政局就《莒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部门、企业征求意见,均无反馈;按规定评估该办法,认为符合实际可上报;文件修改后经公平竞争审查、法律顾问意见等,党组会通过后送县司法局审核。

三、出台目的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使配套费征收标准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规范征收管理,明确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等,确保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有章可循,避免随意征收或漏征现象,做到应收尽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确保配套费能够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适用项目。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工业建设的厂房和仓库等建设项目。

五、重要举措

(一)对政策边界和征收范围进行了明确。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二)对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一般建设项目分城市中心城区、城镇镇区,标准是每平方米分别为198元、100元。工业项目在城市中心城区的每平方米50元,在城镇镇区的每平方米30元。

(三)对减免规定进行了规范细化。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其中:一般项目免征9项,工业项目减、免征4项。

(四)对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六、与上级政策差异

1.征收主体不同:临沂市文件明确兰山区等中心城区及市级主导开发片区项目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执收,缴市级财政,各区城镇镇区及沂河新区等由区负责征收;莒南县文件统一由县财政局执收,缴县级财政。

2.征收标准不同:如城市中心城区住宅楼,临沂市每平方米240元,莒南县每平方米198元;城镇镇区住宅楼临沂市每平方米150元,莒南县每平方米110元;工业厂房收费标准临沂市也高于莒南县。

七、名词解释

1、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管理。

2、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注意事项

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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