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莒南政办发〔2018〕32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莒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管委会:
现将《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县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莒南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县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县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及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县级),是指县政府利用财政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全过程评审,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财政局报送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说明材料,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县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确定后,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未列入预算的应急工程,或者已列入预算,但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县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者新增融资计划。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招标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招标控制价)办理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一般不得发生“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需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建设单位需先到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单位组织,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定,监察、财政、审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未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交易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财政资金,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否则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根据同期同类工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下浮率、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供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的质量保证(保修)年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派驻财政监管员,做好相关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项目评审,同时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和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验收、决算的,按照规定履行立项、批复程序后,由财政部门派驻财政监管员跟踪审计;已办理竣工验收决算且未经财政评审的,由监察、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审核出具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报县政府审议。
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任何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总价和单价双控。投标报价中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项目,高于市场价的应按照县财政评审中心统一的计价标准和材料价格确认单价;低于市场价的按照投标报价计价。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经图审的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开工报告、要求入场的进度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工程价款决算和转增资产的依据。
财政部门审核工程决算时,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履约和付费情况一并审核。
未经财政评审中心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未将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评审中心对该项目评审申请不予受理,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付工程款原则上按不超过合同价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且不超过合同价的70%支付;项目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并经财政投资评审后,预留工程竣工结算价的5-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清算,具体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对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等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其中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提出支付申请,并对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详细说明,由监理公司审核确认盖章,施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章后报财政评审审核。
第十五条 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查核减的投资,如有已超额支付的,项目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回。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加强监督,因修建供暖、供电、管网、通讯等建设工程挖掘、占用、损毁道路、绿化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应在施工前报相关部门审批并缴纳足额保证金。工程完成后按原有的工程技术规范进行复原,未能复原的由责任单位解决复原费用,财政不予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追回违反规定拨付的建设资金,并依法追究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评、安评、节能、人防等手续的;
(二)干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追回被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建设资金,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三年内在我县不得从事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省、市及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如您对该政策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了解。
线上咨询:
点击“我要问”,登录山东省统一用户通行证,进入留言界面,选择相关部门后,然后开始填写咨询问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