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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莒南政发〔2012〕20号
莒南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莒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莒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县以下建制镇、集镇〈乡政府驻地>)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莒南县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2011年12月31日前应收或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和清缴,2012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9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10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5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0元。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两层以上(含两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以后征收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时,按程序另行公布。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四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城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七条规划部门应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城管部门,并负责开具《莒南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划、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城管部门。规划、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城管部门应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莒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讫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等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规划、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城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获得规划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告,当事人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划、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城管部门在基础设施配套费足额缴纳前不予办理相关许可,城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及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
2.《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3.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城中村(居)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7.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按标准自行配建的义务教育设施。
对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先行缴纳,待项目竣工,经财政、住建、规划和教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征收的义务教育配套费部分全额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具体办法及程序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规划、住建和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征除供热、供气、供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支持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挖掘使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部分免收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配套费。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一般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如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明细,凡不明确注明的,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供热、供气配套费,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热管道和燃气管道的,经财政、规划、住建部门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规划、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城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住建、城管等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凡在2012年1月1日前县城区没有缴纳供热或供气管网建设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应依据开通时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供热、供气企业代为收取。有关供热、供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代收范围和规定收费标准组织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凡逃交或漏交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除按本办法规定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并加收应缴总额的10%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财政、规划、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城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五条财政、规划、住建、房产和住房保障、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四控一帐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20日起施行。2004年8月29日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建设局等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综合开发管理费标准请示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04〕75号)、2007年6月6日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建设局财政局物价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标准的报告的通知》(莒南政办发〔2007〕4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县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025-04-01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南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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