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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民政局关于对莒南县农业产业商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来源:县民政局 打印

莒南民发〔2020〕62号


莒南县农业产业商会:

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规定,现对你们协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莒南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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