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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民发〔2020〕62号
莒南县农业产业商会:
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规定,现对你们协会下达行政处罚事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莒南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