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莒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打印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了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认真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
全县范围内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都应严格执行《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2006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修正,附件1)规定。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镇街要切实发挥本辖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的职能,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县发改局将组织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等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或者销售添加甲醇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车用汽油燃料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宣传力度
各镇街要广泛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宣传单》,在辖区内加油站张贴、发放。同时,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相关法律、政策、技术规范及使用常识的宣传,科学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消费。
请各镇街于2月5日前将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情况发到县发改局工贸科邮箱:jngmk558@163.com。
联系人:薄馥莉 联系电话:15069999638
附件:1.《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2.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宣传单
莒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