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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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活动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莒南县市场监管局 打印

各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活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活动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促进全市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行业规范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打造“美妆临沂”和“品质直播”优质品牌,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提高化妆品网络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提升全市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行业规范化水平,保障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质量安全,打造“美妆临沂”和“品质直播”优质品牌。

二、制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等。

三、适用范围

全市从事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活动的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商品和服务供应商。

四、重点规范内容

(一)落实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1.严把化妆品质量关。一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要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信息及提供的化妆品进行核验,严禁销售《山东省化妆品经营“十不准”》等化妆品。二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以及商品和服务供应商要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严格实施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按要求保存。三是商品和服务供应商以及直播领域产业园区要依照《条例》《办法》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鼓励在直播营销产业园区仓储、物流等配套环节建设运用溯源码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线上线下优势互补、动态平衡。

2.规范直播营销过程。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要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所经营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相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通过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活动发布的广告、宣传等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责任

3.直播营销平台要履行《条例》《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依法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责任,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实名登记、建立管理制度、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义务。

4.重点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的注册或备案信息、标签信息展示以及广告宣传的合法合规性等的审查。

(三)倡导多方参与社会共治

5.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直播领域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要强化联动协作,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化妆品法律法规宣贯普法,及时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纳入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各类从事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法律意识、责任意识。

6.鼓励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在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活动过程中积极、主动开展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尤其发挥“网红主播”、“头部主播”的粉丝效应,提高消费者安全用妆水平和辨假识假能力,营造“化妆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网络氛围。

7.督促落实自查自纠。从事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活动的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商品和服务供应商要对照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按照相应的责任、义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开展自查自纠,确保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的合法合规性。

(四)落实线上线下监管责任

8.对直播电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健全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严禁以创新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

9.运用国家、省、市网监平台,加强网络交易监测。按照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针对重点领域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违法行为,加强日常定向监测巡查频率,及时发现涉嫌违法线索,依法有效净化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环境。

10.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鼓励直播领域产业园区、直播营销平台设立化妆品快速检验室,对其园区内、平台内化妆品开展抽样检验。

11.全面落实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重点清理整治网络直播营销未经注册或者未经备案、标签违法违规宣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以及在网络直播营销化妆品活动中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

(五)优化消费维权环境

12.直播营销平台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要按照双方书面协议,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

13.深化放心消费示范效能,推行量诺经营、无理由退货、消费投诉公示等制度,畅通消费维权渠道。

14.鼓励直播领域产业园区、直播营销平台推行售后服务先行赔付、建立“绿色服务站”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关于规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提升我市化妆品集中交易区域市场秩序,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管理责任,落实入场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促进化妆品集中交易区域规范化经营,强质量筑根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实现化妆品经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制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全市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专业批发市场、大中型商超、商业综合体、商业街等化妆品集中销售区域。

四、重点规范内容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全面推行清单化管理。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化妆品经营者信用档案,促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公示,重点对企业信息(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化妆品经营“十不准”、信用等级等)、监管信息(监管机构、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等进行公开公示。

2.多点发力推动商城升级。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助推“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无假冒”的目标提升;实施“标准进市场”试点,推动市场由价格竞争转向质量要素竞争;推动《山东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落地,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思,做好产品注册、备案等政策帮扶工作,打造“美妆临沂”品牌。

(二)落实市场开办方管理责任

3.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方应当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并实施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并组织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并及时核验、完善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建立并实施化妆品检查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4.建立健全市场内“开办方-网格员-经营者”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合理配备专兼职网格员,督促、指导入场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快推进与市场监管部门网格化监管的“双格融合”,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鼓励在市场内建立化妆品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制度。

6.市场开办方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吹哨人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内部奖励机制,在市场内醒目位置公示化妆品经营者规范经营承诺,明确化妆品质量保障措施和市场内监督渠道。

(三)落实入场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7.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条例》《办法》规定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妆品经营“十不准”》要求,严防未经注册、未经备案、无中文标签、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或假冒伪劣等非法化妆品流入市场。

8.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加强化妆品购储销全过程风险防控,严防变质、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流出市场。鼓励入场化妆品经营者主动向市场开办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其化妆品贮存(仓储)地址。

9.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有效措施,鼓励运用电子购销台账等信息化手段,以确保产品可追溯。

(四)加强化妆品行业协会行业自律

10.引导临沂市工商联日用化妆品商会发挥化妆品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化妆品经营者承诺践诺、知法守法、规范经营;组织开展化妆品普法宣传志愿服务活动,对化妆品经营者、消费者开展化妆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用妆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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