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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统一部署要求,我大队为进一步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坚决遏制涉及电动自行车致死致伤道路交通事故,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通知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环保的特点,成为城市出行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但是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漠视交通法规,不仅扰乱交通秩序,还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做好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既是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和呼声,也是遏制致死致伤事故多发势头、稳定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实现全年“减量控大”目标的具体举措,更是促进社会和谐,助力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迫切需要。大队领导亲自部署、每天调度,各勤务中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足辖区实际,常抓不懈,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工作重点,明晰工作任务。要以上下班、接送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为重点整治车辆,以工厂、广场、医院、商超、市场等重点场所周边道路和城区主次干道为重点整治道路,以早晚高峰为重点整治时段,以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逆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驾驶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为重点整治违法。各中队要精心研判辖区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律和特点,对城区加大巡逻管控工作力度,科学部署警力,明确责任分工,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务求取得预期效果。对涉及群体复杂、整治阻力较大的,要充分发挥“路长制”合成化巡防工作机制作用,积极争取县局特巡警、派出所等警种警力支持,集中实施重点打击,提高整治震慑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声势氛围。充分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滚动式、覆盖式宣传,多层面、全方位宣传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和危害,定期曝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七进”工作,联合教育部门深入辖区学校督促全体教职工和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学生佩戴安全头盔。成立交通安全护学队,借助“小手拉大手”的宣教活动,通过学生呼吁家长主动佩戴安全头盔。加强重点企业职工安全头盔佩戴工作,组织民警对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就安全头盔佩戴情况进行分包责任制管理,要求企业从提高安全生产政治站位的角度出发,规定企业员工驾乘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头盔,提高我县头盔佩戴率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中,民警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民警采取“五步法”进行整治劝导:一是拦截该车后,驾驶员当场主动戴上安全头盔,消除违法状态则予以放行;二是抄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是通过30分钟宣讲教育学习,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放行;四是责令在制定路口协助劝导交通违法行为人,通过亲身劝导他人提高道路安全意识;五是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将进行扣留电动自行车。通过宣讲交通法规、开展警示教育、告知提醒、劝导纠正等方式,教育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积极配合,规范道路交通秩序。
四、规范理性执法,建立长效机制。严密执法程序,使用法言法语,查处、处理、解释等环节要确保全程录音录像,规范执勤执法行为,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严防涉警舆情,树立临沂交警的良好形象。同时,对妨害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协调县局依法从严处置。要认真总结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秩序整治工作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将执法力量更多地向管控薄弱、违法较多的重点时段、路段倾斜,以点带面确保实效,增强路面管控效果,完善常态长效整治工作机制。
大队领导将不定期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各中队每周工作情况、典型案例等请于每周一上午10时前报大队秩序中队邮箱,秩序中队根据报送情况每周进行通报。
附件:电动自行车处罚相关依据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违法代码:20030。依据《法》第18条第1款、《办法》第24条第1款、《法》第89条、《办法》第70条之规定处罚。
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代码:20040。依据《法》第35条、第89条之规定处罚。
三、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违法代码:20050。依据《法》第36条、第57条、第89条之规定处罚。
四、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违法代码:20060。依据《法》第37条、第89条之规定处罚。
五、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违法代码:20070。依据《法》第38条、《条例》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法》第89条之规定处罚。
六、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违法代码:20080。依据《法》第38条、第89条之规定处罚。
七、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法代码:20090。依据《法》第57条、第89条之规定处罚。
八、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人),违法代码:20130。依据《条例》第71条、《办法》第57条第5、6、7项、《法》第89条之规定处罚。
九、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违法代码:20190。依据《条例》第68条第4项、第89条之规定处罚。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违法代码:20240。依据《条例》第70条第1款、第89条之规定处罚。
十一、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违法代码:20250。依据《条例》第70条第1款、第89条之规定处罚。
十二、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违法代码:20270。依据《条例》第70条第2款、第89条之规定处罚。
十三、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违法代码:70012,依据《办法》第24条、第28条、第70条之规定处罚。
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