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索引号:junanjnsd0107/2020-0000242
  • 主题分类:公安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文号:
  • 标题:
  • 发布机构:莒南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20-03-20
  • 发布日期:2020-03-20
  •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来源:县公安局 打印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们期待与您沟通
通过了解上述内容,您肯定有话要说吧?任何想说的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我们进行沟通。

主办:莒南县人民政府
承办: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符:3713270017   鲁ICP备0601059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70237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