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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一、《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享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2、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
3、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5、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8、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二)流动人口持居住证,除享有上述第一项所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3、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4、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三)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1、进城务工人员在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同一城区连续工作满二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2、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四)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居住地的高中段学校。
(五)流动人口持居住证,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电大、夜大等教育资源,以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六)流动人口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人才、优秀“外来务工者”、劳模先进等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
(七)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其他权益、服务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