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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发改成本〔2025〕139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体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金融办公室、教育体育工作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663号)及各县区请示,现就我市学前教育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
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3周岁以上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学前教育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收费标准定价形式
1.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三、我市执行的收费标准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各县区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各县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我市保教费继续执行各县区原收费标准,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不得超过同类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照相应类别收费标准最高上浮20%收费,半日制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收费标准的60%收费,详见附件。
目前我市无寄宿制幼儿园,暂不制定住宿费标准,后续如有需求,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再行制定。
2.全市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托管服务费的最高限价标准,五区、各县分别执行3元/课时、2.5元/课时。延时托管服务以40分钟为1课时,时长不含加餐(点)、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不收费,超过20分钟(含)且不足40分钟的,按照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
各县区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发文明确开展延时托管服务的具体规定。延时托管服务按照“自愿申报、统筹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幼儿家长在学期初提前报名幼儿园统筹安排教师场地等按照考勤情况据实收费。延时托管服务开始时间不得早于原放学时间,对于提前或变相提前放学时间的幼儿园,家长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核实后相关情况将计入幼儿园年检相关指标。
3.市属幼儿园执行所在地收费标准。
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属地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做好政策执行和宣传工作。
四、收费标准管理
1.调整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各县区参考《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2.调整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延时托管服务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申请,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3.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但不得跨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其中伙食费每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上月份收支情况。
4.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的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的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如协议中未涉及的,参照我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退费政策
所有幼儿园因公共卫生安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的,应当按停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住宿及服务性收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
1.因寒暑假停园的,应当按停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
2.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根据幼儿考勤情况,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3天(含)的,保教费分别按收费标准的15%、3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时,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3.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服务性收费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收。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通过签订协议,双方协商确定退费办法。
六、加强收费管理
1.实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或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2.学前教育收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任何幼儿园不得自立名目收取材料费、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公共视频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3.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4.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在执行新标准学年起,坚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即提高收费标准,仅限于新入学的幼儿,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采取就低标准收费。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各县区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文件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全部废止,执行期间遇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附件:莒南县学前教育收费标准表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教育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