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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司法局 打印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22年6月13日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列入决策目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决策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决策目录编制单位)负责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

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政府应当按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的申报工作,并配合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做好决策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第六条 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本级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政府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第七条 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决策机关领导人员的意见建议,结合本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也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中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计划完成时间;

(四)决策主要依据;

(五)决策的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实施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经集体研究后报本级政府决策目录编制单位;下一级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上一级政府决策目录编制单位。

第十条 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应当会同申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征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形成决策目录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可以将决策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目录编制单位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目录草案。

第十二条 决策目录草案应当经决策目录编制单位集体研究,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三条 决策目录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等内容。

决策目录由本级政府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列入决策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五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决策目录编制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决策目录编制单位组织研究论证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的决策目录,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司法行政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编制说明一式两份,同时按要求报送电子文本。

决策目录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决策目录正式文本,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决策目录管理制度的,由决策目录编制单位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决策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乡级政府决策目录的编制和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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